在铁路货物运输中,货运事故统计与资料保管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车站、分局、铁路局对于责任事故及为构成事故的责任赔款,均须逐渐统计。货运事故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或押运人过错使铁路货运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分别由发站、到站统计事故件数,责任部门列其他路外。
(二)车站于每月26日,分局于28日,铁路局于30日将本月事故和赔偿统计先用电话或电传逐级上报,同时以货运事故统计报告逐级上报。
(三)车站、分局、铁路局按半年度、年度对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
(四)货运事故调查材料应保持完整。调查过程中各单位均不得抽留往来查复材料及附件。
各种记录、调查材料、赔偿材料的保管期限、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