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 项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到期限按货物运送全程,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1 .快运货物:
1 . 1 发送期间―1 昼夜。
1 . 2 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货运管内,每200 运价公里-1 昼夜。
1 . 3 整车货物或大吨位集装箱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320 运价公里-1 昼夜。
1 . 4 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或大吨位集装箱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货运管内,每420 运价公里-1 昼夜。
2 .慢运货物:
2 . 1 发送期间-1 昼夜。
2 . 2 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150 运价公里-1 昼夜。
2 . 3 整车货物或大吨位集装箱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 运价公里-1 昼夜。
货物运到期限,从接受运单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则运到期限应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货物装车日期,应记人运单中。
第2 项运送期间,应按发站至到站间货物的实际运送里程计算。
第3 项运到期限在下列情况下延长两昼夜:
1 .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时。
2 .车辆更换另一轨距的轮对时。
3 .用轮渡运送车辆时。
第4 项运送超限货物时,本条第l 项注明的运到期限和第3 项规定的运到期限延长期均增加100 %。
第5 项对下列时间应延长运到期限:
1 .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2 .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影响发运或继续运送的运输中断时间。
3 .因变更运输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4 .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即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而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事宜)。
5 .因牲畜饮水、遇放或兽医检查所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6 .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或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7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铁路应将铁路有权据以延长运到期限的货物滞留原因及其滞留时间记在运单“运到期限延长”栏内。
第6项如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前到达到站,并且可以交给收货人处理(这一事项由铁路通知收货人),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关于通知收货人的方法,按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办理。
如根据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货物应按运单中记载的地址送交收货人,则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前送交收货人时,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
货物在国境站换装时,如部分货物须按补送运行报单运送,则运到期限应按随原运单到达的部分货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