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站场用轨道衡技术条件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国家标准《自动轨道衡》(GB/T 11885—1990)、《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4249,2—1993)以及《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JJG 234—1990)有关条款制定。
站场用轨道衡既是强制检定的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又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备。考虑到铁路站场的特殊环境及要求,站场用轨道衡除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外,还应
符合本技术条件。
一、站场用轨道衡的技术要求
站场用轨道衡应称量性能稳定、使甩安全可靠。安装使用后对行车安全不得造成任何隐患。根据轨道衡的技术发展现状,应选用经过型式评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有基础轨道衡。
1.轨道衡称量速度范围:5—35 km/h。
2.不断轨轨道衡非计量时通过速度不限;断轨轨道衡通过速度不得超过35 km/h。
3.称重范围:18—120 t(100 t以上数据仅作为运输安全检测数据,不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4.能自动检测运行中的车辆总重、载重。
5.自动判别机车车辆通过及确定通过速度。
6.实现车种、车型、车号自动识别功能。
7.能自动识别机车。
8.采用性能可靠的工业控制计算机。基本配置:CPU:P4,2.4 GB,内存:256 MB,硬盘:80 GB,显示器:17英寸液晶纯平。
9.系统能够对传感器、通道、采集卡等部件的状态参数进行自检并实时上传。
能够自动累计传感器承受冲击次数,并对传感器剩余寿命预警。
当一组传感器的某一只损坏时,系统应能自动解除另一只传感器的信号,并将故障状态及时通知铁路局轨道衡维修部门。
10.能进行数据储存、阶段统计和超载车辆报警及打印和实时上传数据。
11.测点到车站检测信息服务器有线传输通道带宽不低于2 Mbit/s。
12.应能进行双向计量检测。
13.提供网络通信接口,以实现与局域网、车站监控系统和货运计量安全监控系统的连接。
14.具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15.适用电源条件:AC220V(-20%一+15%)、50 Hz交流电源。
16.适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
室外设备 室内设备
环境温度 -45℃~+60℃ 16℃~+30℃(有人值守)
0℃~+40℃(无人值守)
相对湿度 ≤95% ≤85%
当产品使用环境条件超出产品规定条件时,应采取局部调温措施。
17.轨道衡的准确度应达到《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JJG 234—1990)的检定要求。
18.为保证轨道衡的稳定性,整个称量区和两端引轨区采用整体道床,混凝土基础厚度不小于0.8 m并深入到冻土层以下。
19.称量液态货物时,应采用整车计量的具有独立称量台面(断轨)双台面或三台面轨道衡。同时要具备现场临时建标条件.
二、站场用轨道衡设置位置
1.应设在站场货车集中出入的线路上。
2.设在交通、供电、通讯、供水、施工检修方便及便于维护的位置,并考虑经济合理性。
3.设在平直线路地段中部,称量区两端引轨区应不小于25 m,称量区两端引轨区外的直线段不小于50m。在此区段内无道岔。
4.应避开长大坡道线路,线路坡度应小于2‰,轨面横向水平高差小于2 mm。
5.应避开不利的地理位置,如桥梁、道口。防止传感器和控制设备遭雷击、洪水、塌方、冻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如无法避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避开电气化区段分相点。
三、站场用轨道衡控制室要求
站场用轨道衡控制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应具有良好的防尘、防盗措施。
2.铺设设备地线及防雷地线。
3.提供可靠电源和8小时UPS电源(双台面或三台面轨道衡控制室应具有380 V交流电源)。
4.应有良好的排水及通风条件。
5.有人值守轨道衡控制室应面对轨道衡,了望条件良好,使用面积不小于40 m2。无人值守轨道衡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小于4 m×4 m。
四、检测信息管理
1.检测信息要实现共享。
2.站场用轨道衡控制室工控机应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以满足数据上传需要。
3.检测信息重量以千克(kg)或吨(t)为单位(以吨(t)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据)。
4.检测信息应采用加密格式保存。保存、发送检测信息的内容:检测时间(年月日时分秒,除年度为4位数外均取两位)、总重、载重、车辆序号、车型、车号、车速、超载、检测站名称等。
车站检测信息服务器保存发送的信息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增加车站站名、列车到达方向、发到站、货物品名、超载处理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