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2条 办理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第3条 进出站的铁路箱应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发到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进行管理。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4条 车站应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匿报货物品名。
第5条 车站应每日整理“集装箱整车运输出站单”,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存箱数量,填制“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车站的铁路箱。
车站应按月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6条 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禁止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7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第8条 铁路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10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
第9条 装卸部门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10条 铁路集装箱运输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附件3),记明箱号和对应的施封号。在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箱型戳记并填记箱号(1吨箱除外),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