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易腐货物应按规定使用冷藏车。确因冷藏车不足时,承运人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使用棚敞车运输易腐货物的措施”规定使用棚敞车运输。易腐货物的装载加固也是非常重要的。
机械冷藏车组,可组织同一到站卸车的两站分装,或同一发站装车的两站分卸。但两分装或分卸站应为同一径路,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第一装车站的装车数或第二卸车站的卸车数不得少于全组车的一半(枢纽地区除外)。两站分装(卸)是指机械冷藏车组中不同货物车在不同车站装(卸)车,同一货物车只能在一个车站装(卸)车。
机械冷藏车车组中不同的货物车,可以装运温度要求不同的货物。
托运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注明品类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日数)。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须大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三日以上。
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检疫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并将随货同行联牢固地粘贴在运单背面。车站凭此办理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时,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选用车辆,均须符合“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易腐货物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发站应认真抽查托运货物的质量、包装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时,发站应在装车时会同乘务组对货物的温度、质量、包装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货物包装和破验部位的恢复由托运人负责。
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使用机械冷藏车时,按一批托运的易腐货物,一般限同一品名。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运输温度要求接近、货物性质允许混装的,可按一批托运,在同一机械冷藏车内组织混装运输。此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一般情况下,下列货物不得混装运输:1)具有强烈气味的货物和容易吸收异味的货物;2)易产生乙烯气体的货物和对乙烯敏感的货物;3)水果和肉类,蔬菜和乳制品。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中未列名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如下规定试运:
1.试运前,托运人应与发站商定运输条件,提出“铁路易腐货物试运申请表”一式三份,托运人、发站、发送铁路局各一份。
2.发站将“铁路易腐货物试运申请表”报铁路局,经批准后组织试运,铁路局将有关情况上报铁道部备案并抄送相关铁路局。
3.托运人应将试运批准号和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4.发站在确认首批试运货物安全抵达到站后,方可发出次批试运货物。同一发站、品名、运输条件的货物,首批试运不得超过4车。试运期不得超过1年。
5.试运期间,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等问题,须立即停止试运。发站应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并将结果报铁路局。需要继续试运的必须制定改进措施,重新办理试运手续。
6.试运结束后,发站应将试运总结报铁路局,铁路局将有关情况报铁道部。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进口易腐货物,以及经过基因修改、非正常天然繁殖、使用过生长激素和经过化学药物处理等降低了耐储运性的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托运人要求不按本规则规定条件办理时,应在确认货物不致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等问题的前提下,与发站和乘务组商定运输条件,签订运输协议,并将运输条件记录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装车时的温度高于冷藏车规定或商定的运输温度的上限时,经托运人确认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可以组织运输,但托运人应与发站和乘务组签订运输协议并支付有关费用。
货物质量、包装、温度达不到要求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货物。
承运人按与托运人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签订的运输协议组织运输,除承运人责任外,货物质量由托运人负责。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按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规定或与承运人商定的运输条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具体注明装载加固货物的运输温度要求和“途中控温”、“途中不控温”、“途中通风”、“途中不通风”等字样。使用机械冷藏车(包括空车回送和回空代用),应由发站逐级上报铁道部调度部门,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承认后方可使用。车站应将调度命令号码填记在“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