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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2011-03-05    来源: 中铁物流网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剧毒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现对剧毒品从受理到交付运输全过程的信息跟踪,及时掌握运行动态,确保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以下简称《危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剧毒品系指《危规》关于危险货物分类第六类中的一级毒害品。具体品名按《铁路剧毒品运输品名表》(见附件1)所列品名执行。

对《铁路剧毒品运输品名表》中未列品名,性质属一级毒害品的,也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剧毒品运输信息跟踪系指以危险货物办理站为基础,在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根据不同层次管理要求,建立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信息系统。使运输指挥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和严密监视剧毒品在铁路的运输信息和运行状况,确保其安全运输准确无误。

第四条 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方案规划和监督指导,铁路局负责方案实施和日常管理,铁路计算中心系统负责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第五条 办理剧毒品运输的车站必须与剧毒品跟踪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应具备原始信息的及时发送和接收能力,要求具有64K以上传输通讯能力,并配备专用微机和打印设备(内存256M及其以上,硬盘20G及其以上,PⅢ以上)。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计算中心主处理机数据保留时间至少一年;并配置专用微机应用服务器。各级管理部门须配备专用设备,为确保信息安全采用C/S运行模式。

第六条 车站在受理剧毒品时,要严格执行《危规》各项规定,以及《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托运人、经办人、押运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七条 剧毒品仅限采用毒品专用车、企业自备车和企业自备集装箱运输。严禁以零担运输方式办理剧毒品运输。

第八条 剧毒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规》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必须出具国家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合格证明,由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

剧毒品包装严禁重复使用。
 
对包装破漏、损坏、变形的,品名、标志不清不全的严禁装运。

第九条 剧毒品站内装卸作业时,必须通知车站公安人员到场监护,作业及监护人员应在《剧毒品发送作业流程签认单》(见附件2)、《剧毒品到达作业流程签认单》(见附件3)上签字,并由车站货运安全室妥善保存一年。

第十条 为加强剧毒品运输管理,规定剧毒品运输采用的运单一律使用黄色纸张印制,并在纸张上印有骷髅图案。

第十一条 装车站要将剧毒品货票所载信息,实时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生成《剧毒品运输管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内容包括剧毒品车的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资质证书确认号、货物品名、危规编号、件数、重量和承运、装车日期等。

第十二条 对挂有剧毒品车辆的列车,车站应在“运统一”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并将其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挂运日期、挂运车次等信息及时报告给铁路分局、铁路局行车确报系统和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中途站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并通知公安部门共同清点。同时按规定及时以电报形式,向发到站,发到站所在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报告有关情况。继续装运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剧毒品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途中保留,在技术站改编时应优先挂运。遇有运输阻滞和特殊情况时,除运输部门及时处理尽快继运外,须通知公安等有关方面采取监护措施。

第十五条 剧毒品到站后和卸车交付完毕后,应分别将车种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资质证书确认号托收货人、货物品名、危规编号、件数、重量、到达日期、到达车次、交付日期等信息上网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并拍发电报通知发站,通知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十六条 各级运输调度部门须认真掌握当天6点和18点的剧毒品运输动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剧毒品跟踪状态和运行情况。对于逾期未到的剧毒品,剧毒品所在局必须尽快组织运行,并向铁道部运输调度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铁路剧毒品运输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办事,按规定要求严格、如实、及时地做好各项工作,必须保证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无误。严禁弄虚作假、延时报告或漏报、瞒报、错报、伪报。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事故者,按严重事故苗子处理;造成事故者,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逐级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监管工作,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也应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对执行单位和执行人要认真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并按规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