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
(1) |
包装
(2) |
任何一个
外包装所 载的最多 分量 (3) |
任何一个
内包装所 载的最多 分量 (4) |
第1分类
(火药)。 |
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但如爆炸品重量不超过2.5公斤,则不需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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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及推进剂一起包装时为25公斤;否则为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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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及推进剂一起包装时为10公斤;否则为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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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分类
(硝酸盐混合物)。 |
如同第1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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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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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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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分类
(硝基化合物) 第1部。 |
如同第1分类,但内包装或外包装须彻底防水,或如只有外包装,则该外包装须彻底防水。不得使用金属建造任何包装,但涂以或以黄铜、锌或其它软金属制造的钉或金属线捆带,则可作稳固外包装之用;如以坚牢的纸板或其它适当方法有效地防止金属线与爆炸品接触,则亦可用金属线缝稳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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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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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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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分类
(硝基化合物) 第2部。 (下文指明者除 外)。 |
如同第1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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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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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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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弄湿至不易着火的火药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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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第1分类,但内包装或外包装的性质及封闭情况须能防止大量失去水分,或如只有外包装,则该外包装的性质及封闭情况须能防止大量失去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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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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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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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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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爆炸品须以按弄湿后的爆炸品计算含有不少于10%水分的方式弄湿,而内包装及外包装的性质及建造须能防止大量失去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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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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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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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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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爆炸品须以按弄湿后的爆炸品计算含有不少于25%水分的方式弄湿,而内包装及外包装的性质及建造须能防止大量失去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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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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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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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硝基间苯二酚。
(收敛酸)。 |
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爆炸品须以按弄湿后的爆炸品计算含有不少于20%水分的方式弄湿,而内包装及外包装的性质及建造须能防止大量失去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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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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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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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分类
(氯酸盐混合物) 第1部。 |
如同第3分类第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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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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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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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分类
(氯酸盐混合物) 第2部。 |
如同第1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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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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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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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分类
(雷酸盐) 第1部 (下文指明者除 外)。 |
载于内置透水袋及盛有足够水的箱的内包装,以确保爆炸品保持常湿;整个包装须载于经常盛有足够水将箱包围的外包装内;箱及外包装的物料及建造须能防止水分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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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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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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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分类的爆炸品
(雷酸盐), 第1部, 其特性为不能包装于全湿环境下者。 |
由主管当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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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当局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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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当局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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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分类
(雷酸盐) 第2部 (下文指明者除 外)。 |
由主管当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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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当局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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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当局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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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硝基间苯二酚化钡、二硝基间苯二酚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化铅及四氮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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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第5分类第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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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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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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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分类
(弹药) 第1部 (下文指明者除 外)。 |
载于外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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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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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分类的有弹头的弹药筒
(弹药) 第1部 口径超逾13毫米。 |
载于外包装内,而子弹尖端不能与任何弹药筒的火帽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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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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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分类
(弹药) 第2部 (下文指明者除 外)。 |
载于外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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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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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分类
(弹药) 第2部 制成弹药筒或炸药供大炮、炮弹、地雷用或作爆破或其它类似用途。 信管头。 |
按就未如此制成的同类爆炸品所规定的方式;凡规定须有内包装及外包装,如围封弹药筒及炸药的外壳符合本规例对内包装的定义,则须当作为内包装,但如只有外包装,则不得当作为外包装。
由主管当局规定。 |
未如此制成的同类爆炸品的获准最多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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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此制成的同类爆炸品的获准最多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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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分类
(弹药) 第3部 (下文指明者除 外)。 |
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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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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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斤或10发,以分量较多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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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分类的有弹头的弹药筒
(弹药) 第3部 口径超逾13毫米。 |
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而子弹尖端不能与任何弹药筒的火帽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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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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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斤或10发,以分量较多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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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雷管以外的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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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内包装如以金属或其它固体物料制造,则整个内包装须衬以纸或其它软性物料;雷管顶部和底部须放置一层毡或其它软性物料,并使其稳固,使雷管两端时刻均置于该层毡或软性物料上,并为其所遮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雷管及内包装内的所有空间可以幼细的锯屑或其它类似物料填塞;内包装须放置在坚固的木箱或金属箱内,该箱的制造及封闭方式须能防止载于其内的任何内包装漏出,而该箱须放置在外包装内,其放置方式及稳固情况须使箱与外包装内部每一部分之间留有不少于75毫米的空间,并以轻型构架或木条将箱的位置稳固在外包装内,以保存上述空间,或在空间内填以锯屑、稻草或其它类似物料;如外包装内雷管数目超过5000枚,则外包装须装上把手或其它装置,以方便安全运载:
但如雷管数目不超过1000枚,则无须遵守将内包装置于外包装内的箱内的规定。 |
1000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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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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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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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如任何一个外包装内的雷管数目超过3000枚,则该外包装须装上把手或其它适当装置,以方便安全运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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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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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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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分类
(爆竹烟花合成物) 第1部。 第7分类 (爆竹烟花制品) 第2部。 |
载于外包装内的内包装,内包装须是气密封闭的。
载于外包装内。 |
10公斤。
50公斤。 |
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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