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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2011-02-21    来源: 中铁物流网

    铁道部文件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铁运【2002】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二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第四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

    1 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 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 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 储运爆炸品的仓库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 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 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 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

    1 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 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 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第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须经过铁路分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七条 企业专用线、坟用铁咱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所经办的危险货物业务知识和铁路运输的规定要求,由铁路局指定培训单位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持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第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托运人、收货人的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运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第九条 铁路局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报部批准。报批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并提报以下技术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 危险货物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指标、压力状态、挥发性、密度等理化性能指标

     2 储存、运输、包装、集装箱(罐)运输装卸作业能力等技术要求

     3 罐车类型、充装方式、计量设备、场区安全条件、安全环境等

     4 安全评估报告

     5 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地市级以上)同意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车站、专用线等,一律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危险品办理站条件的,立即停业办理。经过整改达到条件后,按新开办的危险品办理站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军用危险货物办理条件按《军用危规》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十上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