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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配放表中的特殊规定
2011-02-17    来源: 中铁物流网

      《危险货物配放表》中的特殊规定
 
1,除硝酸盐(如硝酸钠、硝酸钾或硝酸铵等)与硝酸、发烟硝酸可以混存外,其它情况皆不得混存。
 
2,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如煤粉、焦粉、炭黑、糖、淀粉、锯末等)混存;
 
3,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类、食用油脂及活动物不得与贴有6号、13号、14号、15号、16号包装标志的物品,及有恶臭能使货物污染异味的物品,以及畜禽产品中的生皮张、生毛皮(包括碎皮)、畜禽毛、骨、蹄、角、鬃等物品混存;
 
4,饮食品、粮食、饲料、药材类、食用油脂与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化工原料、化学试剂、香精、香料应隔离1米以上;
 
5,漂白粉与过氧化氢、易燃物品、非食用油脂应隔离2米以上;与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类、食用油脂、活动物不得混存;
 
6,贴有7号包装标志的液态农药不得与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混存。
 
如:⑴61126一级有机磷液态农药(氧化乐果)。
 
⑵61875二级有机磷液态农药(敌敌畏)。
 
⑶61893硝基苯酚液态农药。
 
⑷61895香豆素衍生物液态农药。
 
⑸61897联吡啶液态农药。
 
⑹61901酰胺类液态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