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除满足本章相关规定外,托运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1.《核燃料容器运输设计批准书》; 2.《核安全运输许可证》; 3.《核燃料组件运输装运批准书》; 4.《核燃料组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 5.《核燃料运输“反恐”保卫方案批复文件》; 6.《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进出口运输的还须出具国家原子能主管部门批准的《核材料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