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运管所、处属各科室、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信誉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指南》(试行)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区运管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当辖区内发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重大安全事故和应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市运管处安全科报告,并积极参与、协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运管处维修办要严把车辆技术性能关,负责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二级维护作业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对达不到技术性能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入危运市场。
市运管处职培科要严把从业人员资质关,负责对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达不到条件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允许进入危运行业从业。
市运管处安全科要严把企业安全制度关,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及时协调、处置各区运管所和企业上报的重大安全事故及应急情;负责与各相关科室沟通反馈GPS监控情况。
市运管处运输科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对各区运管所的危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运管所、处属各科室应按照本意见,落实本部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责。
三、企业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学习、会议、例会制度等。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清理本企业从业人员,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待岗学习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装卸管理人员等的学习培训计划,学习培训频率每月不得少于1次。同时,详细记录学习培训情况,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动态。
3、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管理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管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以及罐体检测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要对车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4、加强各项基础档案管理
(1)人、车档案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人员基础档案管理,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要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存档资料真实有效。车辆档案(样式见附件2)包括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上线检测)情况,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机构及尺寸变动情况,罐体检测,GPS、承运人责任险等。人员档案(样式见附件2)包括人员从业资格、驾驶证、身份证和从业简介,行车安全责任书等。
(2)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台帐
企业要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台帐,对落实情况做到分门别类,条理清晰、记录详实。
5、建立完善事故信息反馈机制
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事故信息反馈机制,严格按照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台帐。
6、规范经营模式
鼓励和支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结费,逐步取缔单车车主与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方进行运费结算。
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采取合股、收购、联营等方式,兼并挂靠经营的危险品运输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兼并另一企业的挂靠车辆时,需提供联营经营合同,企业与原车主出资证明。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必须采取全资、合资、合股等经营模式发展和更新运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采取全资方式发展和更新运力,需要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提供企业出资证明,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各项人员保险;采取合股、租赁等形式发展和更新运力,应提供合股各方的出资证明,合股经营合同,车辆租赁经营合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严禁任何形式的挂靠经营活动,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逐步取消挂靠经营车辆。对挂靠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对原有的挂靠经营车辆,允许继续经营,但不得变更、异动到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挂靠经营;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挂靠经营车辆,不得更新车辆继续挂靠。
四、强化监督考核
1、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各区运管所、处属各科室要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监督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业条件的要求,认真清查当前生产经营中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并及时报送相关运管机构备案、更正;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运输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建立情况;
(4)对上级部门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5)企业从业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情况;
(6)运输车辆营运违章处理情况;
(7)在营车辆技术状况;
(8)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
(9)企业应急道路运输方案及执行情况(含指令性运输);
(10)GPS安装使用情况;
(11)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12)企业稳定情况,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等。
运管机构应当定期(每季度)将车辆违章情况通过传真、网络、函件等形式通报企业,便于企业及时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本企业车辆违章事宜。
2、监督考核主要方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考核实行记分制,以现场查看为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每家企业每年不得少于3次上门考核。依据累计分值考核,每个考核周期为一年(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初始记分值为100分,记分值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每家企业的得分取年度平均值,考核结果和分值作为企业增加经营范围、年度检查、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增加和更新运力、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考核期内,90分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期内,累计分值为81至90分的,考核结果为良好,第二个考核期内不得增加经营范围。
(3)考核期内,累计分值为70至8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二个考核期内不得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4)考核期内,累计分值为70分以下的,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二个考核期内不得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经营者整改,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评先资格。在15天的整改期内,停止该企业增加经营范围、车辆新增、转出、转入、年审等一切业务。15天整改期满经考核达到整改要求的,方可恢复办相关经营业务,15天整改期满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企业增加经营范围、车辆新增、转出、转入、年审等一切业务6个月,6个月整改期满经考核达到要求的,恢复办相关经营业务,若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运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取消该企业经营资质。
(5)考核期内发现新增运力属挂靠性质的,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运管部门应将年度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情况,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建立检查台帐,同时,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
各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档案,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考核记分标准.doc(见1月26日更新)
2、武汉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档案样式.doc(见1月26日更新)
3、武汉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档案样式.doc(见1月26日更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