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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的有关规定
2011-01-15    来源: 中铁物流网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品名办理运输时须进行性质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
 
托运人提交品名鉴定前,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送检样品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由铁路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
 
新品名试运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
 
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2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车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铁道部根据试运报告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复验,达到要求后正式批准运输。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未上报试运报告的,须停止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