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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2011-01-07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铁路危险货物的装卸与运输应遵循以下规定:

第21条 装运危险货物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备注栏内规定使用敞车及整车发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应使用毒品专用车外,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如棚车、毒品专用车不足,经发送铁路局承认并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也可用敞车运输。

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木底棚车装运,如使用铁底棚车,车站应与托运人商定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木底棚车装运爆炸品,如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限定“停止制动作用”时,应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车。

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加强运用管理和检修工作。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装卸危险货物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详细说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布置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需准备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注意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格按规定的安全作业事项操作,严禁倒放。破损的包装件不准装车。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桶装液体危险货物如无防磨防漏措施不准在车内卧装。顶层装不满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包装件倒塌跌落。

第23条 在同一车内配装数种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

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可按配装表规定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24条 托运人、收货人有专用线的,整车危险货物的装车和卸车必须在专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载进行严格检查。

第25条 整车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及爆炸性药品、四级或气体放射性物品、液化气体罐车以及装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托运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随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备件押运。

第26条 对运送有调车作业限制、编组隔离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应按表1规定办理。

在同一车内装编组隔离有不同要求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要求最严的危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明其类项。

    有关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停止制动作用或编组隔离事项,应均按规定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做出相应的记载。

第27条 装运爆炸品需要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应通知车辆部门对所用货车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后,关闭制动机。到站卸车后也应通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有关关闭制动机或恢复制动作用的通知及办理情况,车站及车辆部门应认真登记作成记录。

第28条 发送的危险货物,车站应组织及时装出,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对停放的危险货物车辆,车站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零担货物中转站对中转的危险货物,应及时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