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准运证制度,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在铁路办理运输手续时需出具“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准运证。没有准运证不能办理运输手续。
准运证使用期为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由铁道部运输局授权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所在铁路局主管部门签发,全路通用。
办理准运证需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对装运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自备罐车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产品理化特性说明;
(2)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3)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安全运输许可证;
(4) 车辆验收记录;
(5) 押运人证书;
(6) 车辆定期检修证明;
(7) 其他有关资料。
2、装运二类以外其他液体危险货物的自备罐车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产品理化特性说明;
(2) 罐体检定证书;
(3) 车辆验收记录;
(4) 车辆定期检修证明;
(5) 其他有关资料。
3、新增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时,需提供新购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技术审批表。
4、危险货物自备罐车侧面清晰彩色照片一张。
广铁集团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准运证的年审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