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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2010-12-23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人员也实行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八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应根据对象、专业特点,确定教学内容,配备师资力量,完善设施条件,改进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八十三条  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60学时的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


《培训合格证》规格为210mm×148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红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和“XX铁路局监制”烫金字样。
《押运员证》规格为210mm×148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蓝色塑料,印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和“XX铁路局监制”烫金字样。


第八十四条  技术业务培训主要内容:


1.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
2.铁道部、铁路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文电规定。
3.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
4.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趋势。
5.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方法。
6.路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处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7.其他专项技术培训。


承担技术业务培训部门的资格条件见本规则第二十章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