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和标志也组了相应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以保障运输、储存安全为主要目的,根据危险货物性质、特点,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包装物、容器和采取的防护技术。
1.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2.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得重复使用。性质特殊,须采取特殊包装的,如盛装气体危险货物的钢瓶等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品名表》及《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车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五章有关规定)。
3.液态危险货物要做到气密封口。对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
铁路运输时,应根据铁路运输特点、状况、条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试验要求、方法、合格标准,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
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包装应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
第三十九条 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第四十条 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下简称《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必须粘贴或拴挂、喷涂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