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
凡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对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的以及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等,申报时除提交铁路局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外,还须提交《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禁止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
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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