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危货包装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2.标志的数目及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下列规定适用于标志6和8。
标志6“由此吊起”应标打在包装件两个相对侧面的实际起吊位置上。
标志8“重心点”应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装件实际重心位置的四个面上。
4.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选用。
6.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