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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技术审查程序
2010-12-09    来源: 中铁物流网

一、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铁路车站过轨运输的货车。

企业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为确保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应申请技术审查:
 
1.申请人应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原则上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
 
2.申请人应向拟办理危险货物过轨运输的始发站或到达站提出申请,并由车站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对技术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铁道部核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铁路局审查意见、申请人申请报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货车审查表》,格式12)一式四份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罐车审查表》)一式四份。
 
3.申请报告除车辆技术条件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4.铁道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将《自备货车审查表》或《自备罐车审查表》留存两份备案,另两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铁路局留存,一份交购置单位。
 
5.车站接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铁道部,铁道部将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回复铁路局。
 
三、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以及罐车变更介质的需比照《危规》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技术审查。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需提交车辆转让协议。
 
四、购置自备集装箱(包括非新造)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自备箱审查表》,格式14)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罐式箱审查表》),一式三份。申请技术审查比照《危规》第七十四条办理,经核准后,一份留铁道部备案,一份留铁路局备案,一份交购置单位。
 
五、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投入运用前,铁路局应按《铁路自备集装箱编号登记表》进行登记并编号,编号方式如:哈TW0001、京TW0001、上TW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