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切换城市]
铁路危货包装标志使用要求
2010-12-06    来源: 中铁物流网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方法。

 
2.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每种危险货物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它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明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4.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6.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