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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
2010-11-19    来源: 中铁物流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须向承运人交验《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以下简称《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代理授权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境外委托的外商及境内收货人除外)及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对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的危险货物,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办理《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三年以上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相应数量熟悉铁路危险货物基本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办人员须取得铁路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4.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代理报关资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请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须由申请人向所在铁路局提出申请,铁路局进行初审后向铁道部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申请人报告及符合《代理人资格确认件》办理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由铁道部核发《代理人资格确认件》。
        第一百四十条  进出口危险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2《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属危险货物,本规则规定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按第六章有关要求办理运输,包装和标志应符合上述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转运进(出)口”字样。
2.本规则规定为危险货物,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2《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属非危险货物时,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3.办理非国际联运的危险货物时,同属危险货物但包装方法不同时,进口的货物,经托运人确认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由代理人提供有关的包装检测资料,车站请示铁路局批准后,可按原包装方法运输;出口的货物,托运人应按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条办理。
4.办理国际联运的进出口危险货物,在我国陆运口岸站不进行换装时,不受《办理规定》中有关口岸站办理危险货物品名的限制,其他均须符合本规则及《办理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进口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陆运口岸按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办理),在30个工作日前,托运人提出申请报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资质、《技术说明书》、集装箱类型、包装形式及装载方式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中文文书形式报铁道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