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1.气体类危险货物
(1)罐车产权单位为托运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2)罐车产权单位为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必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3)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等须与《办理规定》中公布的相统一;
(4)货物品名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中的品名及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5)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以下简称《充装记录》,格式7)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随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6)虽符合上述(1)~(4)项条件,但证件过期、定检过期、车况不良、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办理,不审核《押运员证》,有押运规定的,须审核《培训合格证》。
3.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上述相应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