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
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格式27),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格式16)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培训合格证》号码,气体危险货物还需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以下简称《押运员证》,格式17)号码。
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时须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或 (烟花爆竹)字样。
危险货物运单包装栏须按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名称。
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2. 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品名表》第12栏内有无特殊规定(附件1)。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相统一。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关规定。
禁止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物品。
禁止运输本规则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
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