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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
2018-10-11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均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如果保价金额不足,则得到的赔偿会小于实际损失。

保价货物损失赔偿的程序如下: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上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d。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d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办理保价货物赔偿的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货运赔偿通知书”止。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为10d;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0000元的为20d;50000元及以上为30d。

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款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赔偿金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