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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限制
2017-04-19    来源: 收集整理

1)在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中,下列货物不准运送:

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

属于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

炸弹、弹药和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

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指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之附件113410表中没有列载的);

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

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一件重量超过15吨的货物;

在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公斤的零担货物,但此项规定不适用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中规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公斤的货物 

2)下列货物,只有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间预先商定后才准运送 

一件重量超过60吨的;而在换装运送中,对越南重量超过20吨的;

长度超过18米的;而运往越南长度超过12米的;

超限的;

在换装运送中用特种平车装运的;

在换装运送中用专用罐车装运的化学货物;

用罐车运往越南的一切罐装货物。

3)下列货物的运送必须按特殊规定办理:

危险货物;

押运人押运的货物;

易腐货物;

集装箱货物;

托盘货物;

不属于铁路或铁路出租的空、重车;

货捆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