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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管理
2017-04-18    来源: 资料整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定型方案(以下简称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以下简称试运方案)。  

第一条: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定型方案的补充、修改和试运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货物装载加固主管部门负责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应及时将批准的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报部备案。  

第二条:凡使用铁路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及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有定型方案、暂行方案和试运方案的,一律严格按方案装车;无方案的,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向装车站申报计划装载加固方案(以下简称计划方案,含方案比照申请)和相关资料,装车站按规定报批。装车单位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装车。  

第三条:与定型方案和暂行方案中货物规格(包括单件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支重面长度和宽度等)相近,装载加固方法相同并且使用相同车辆装载的货物,托运人可向装车站申请比照该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经发送铁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试运方案和超过有效期的暂行方案不得比照。

第四条:托运人向装车站申报计划方案时,应详细提供货物的外形尺寸、单件重量、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及宽度、货物运输安全的特殊要求等相关资料。申报暂行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申报试运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由铁道部认定的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托运人应在计划方案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货物的活动部位(部件)、货物的装载加固特殊要求以及涉及货物和运输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情况,托运人须提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试运方案的论证和试验程序是:论证和试验单位会同托运人、承运人提出试验大纲,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按核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论证、试验;提出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试验大纲内容应包括:试运事项名称、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结论,拟采用的装载加固方法或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设计方案,静、动强度试验和运行试验方案,试验方法与手段,评判依据与标准,试运承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安全应急预案等。重大的试运事项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题研究,充分论证。

第六条:装车站收到托运人提出的计划试运方案、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后,逐级审核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铁路局按批准的试运方案组织试运。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试运结束后铁路局应按要求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七条:铁路局和装车站应严格控制和掌握试运方案的试运范围,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扩大试运范围和延长试运时间。装车站要建立试运方案管理台账,对试运方案从严掌握,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记明方案编号;到站要对按试运方案装车的货物装载加固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确认;到站、中途站发现问题时,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及发送铁路局、发站拍发电报,电报中应记明以下事项:发站、到站、装车单位、承运日期、方案编号、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定型方案长期有效;试运方案不跨年度,连续试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暂行方案有效期及比照方案有效期由铁路局规定。  

第九条:凡需继续执行的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方案执行单位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方案执行情况(试运方案为试运总结)和下一步运用请求逐级审核上报方案批准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逾期未申报者,原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自行废止。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要符合规定。凡存在伪造试验数据、不按批准的试运大纲进行论证和试验、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方案论证、技术检测资格。  

凡因论证和试验单位违规操作及相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和货运事故的,追究论证、试验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