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从市财政部门获悉,莆田市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莆田市共设立5个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
其中,三个直收点为:秀屿港海事处征收点,湄洲岛海事处征收点和湄洲岛海事处东吴办事处征收点。两个代收点为:中国湄洲湾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和莆田船务代理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沙土、石灰粉按规定征收标准减半征收。内河港口在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
同时,下列七类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