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杂费核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铁路运杂费核收必须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和《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特殊情况需要用专用票据时,由铁路局报经铁道部批准,并限在自局管辖范围内使用。
( 2 )铁路运杂费核收必须根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的规定计算和办理核收。
( 3 )铁路运杂费核收必须按规定填制客货运输票据。( 4 )铁路运杂费核收应严格执行以下四个不准:
① 不准用空白条和铁道部、铁路局规定以外的票据核收运杂费;
② 不准巧立名目,随意收取客货运输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③ 不准越权减免运杂费;
④ 不准将铁路运杂费变相转移为由铁路内部非运营单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