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延伸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铁路延伸服务经营者、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浙江省境内发生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除省物价局今后另行有规定外)均执行本办法。
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经营者(包括地方从事铁路货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运等手续的服务。
第三条 经营者开展铁路货物延伸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与托运人、提货人签订服务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收费,不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
第四条 铁路货运延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鉴于不同品类货物仓储要求不同,对仓储费以表例标准为基准作如下增减:
1、对应运价号为1、2号的货物按附表规定的仓储保管费减30%计费;
2、对应运价号为7、8号的货物可按附表规定的仓储保管费加30%计费;
3、特种货物的仓储保管,按附表规定加50%计费;
4、因货主原因到达货物仓储时间超过五天仍不提货的,第六天起加100%计费;
5、货主要求租用经营者的空闲仓库、场地堆放货物,且租期在30天以上的,仓储费为:仓库0.50元/平方米.日,场地0.25元/平方米.日。
第五条 货物仓储时间以货物进入经营者的库房、场地后24小时为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仓储时间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但发送货物计收仓储费时间不能超过5天.
第六条 整车按铁路货车标重计费,货物实际重量超过标重时,按实际重量计费。计费单位为吨,不足一吨时按一吨计。
零担按货物重量计费,计费单位为10千克,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计。零担货物每批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轻泡货物按二立方米折算为一个体积吨计费。
第七条 特种货物系指以下货物:
1、危险品货物;
2、超长、超限、集重货物;
3、鲜活货物;
4、其它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的货物。
第八条 经营者在铁路路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发生装卸、搬运等铁路杂费项目时,按国家统一的铁路杂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在铁路路外从事公路、水路联托运等其他服务时,按地方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为货主代付铁路运杂费,按实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回。
第九条 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按谁服务谁收费,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凡铁路运输部门已核收延伸服务费和杂费的,经营者不再重复收取。多家经营者共同完成延伸服务的,只能一处收费,相互分成。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分布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的路段、线路延伸服务收费,可相应下浮,具体由杭州铁路分局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