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铁路包车的情况
按铁路包车办理的情况:凡是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包车人应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
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主要载明:
1、 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 包用车辆种类、数量;
3、 发站和到站站名;
4、 时间;
5、 包车运输费用;
6、 违约责任;
7、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檄付定金。
若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自其他站向用车站调运车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包车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请示延长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收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向承运人租用铁路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主要载明:
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
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
4、租车费用;
5、违约责任;
6、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自备车辆或租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三:铁路过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