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