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某运输公司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要求对方将价值200多万元的货物运往其公司的一业务单位。运输公司因其车辆当天全部外出,便委托个体运输户王某代运,并约定了运价。但王某于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车辆冲到了路边的水塘中,货物损失了大半。张先生所在公司要求运输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但运输公司认为责任在王某,要张先生直接与王某交涉。而王某认为他与张先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其公司无权要求他赔偿。请问张先生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仲裁专家答疑:《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所述,张先生公司与运输公司是运输合同当事人,运输公司是承运人,它应当就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对张先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上述事实还存在另一个责任关系,即王某应对运输公司承担完成委托事务不当的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所以张先生公司只能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