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应当为二十天。
考虑到这类特种货物的承运人数量较少且相对稳定,所承运的货物又多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关键设备,对运输时间有较高要求,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条例对此项许可的决定期限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即将审查批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许可的时限限定为7天。即:国务院铁路主管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