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利益的自我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预防和纠正不正当竞争,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深注册的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在深驻点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自有集装箱拖车运输车辆的企业及其他在深从事集装箱拖车运输的企业、个人(以下简称“行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是根据《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业行业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的自律性行业办法。本办法倡导行业从业者,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定期发布的《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主要运营线路成本认证报告》(以下简称《成本认证报告》)中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格(扣除路桥费及税金),加上企业合理的利润,核算制定运价。
第二章 行业价格准则
第四条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市拖车协会”)根据市场实际,结合行业需要,定期或在行业所涉及到的主要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当前行业成本价格进行测算及认证,核算出每公里/车/自然箱的运价成本,形成《成本认证报告》。该行业平均成本仅指企业运营所需的必要成本,包括油费、管理费、保险费等,但不包括路桥费及税金。
第五条 市拖车协会将根据《成本认证报告》,形成《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成本认证报告》,向全行业公布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倡导全行业从业者参照此平均成本制定运费标准。
第六条 行业从业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向用户报价及实际承运的价格,加上合理利润后,不低过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百分之九十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特殊情况会员单位应报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行业从业者有义务对违反价格准则的行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市拖车协会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八条 市拖车协会有义务、有责任对行业从业者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反映、举报。
第三章 监 督
第九条 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根据市拖车协会章程及相关政策法规,行业从业者若违反行业价格准则,将受到市拖车协会监督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 市拖车协会视情节轻重,可对会员单位或行业从业者做出以下监督决定:
(一) 监督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会员资格。
未加入市拖车协会成为会员的行业从业者,不适用本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 市拖车协会理事会为监督的决定机构,负责监督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罚。市拖车协会监事会负责整个监督流程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拖车协会理事会有权在做出监督决定后,将行业从业者违反行业价格准则的情况,书面通报市交通运输委、深圳海关、市税务机关、各码头公司备案,并请上述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行业从业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拖车协会理事会除予以监督外,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一) 违反行业价格准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拒不执行市拖车协会理事会监督决定的。
行政处罚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 建议暂不办理或不予办理企业年审;
(二) 建议不予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建议不予办理企业立项、增项;
(四) 建议不予办理车辆增加事项;
(五) 建议不予参加企业资质评定;
(六) 建议停业整顿或注销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做出监督决定的程序:
(一) 市拖车协会秘书处负责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并报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二) 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决定开展调查后,组织市拖车协会秘书处、市拖车协会法律顾问和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调查、取证所需费用可以要求查实违反行业价格准则者承担;
(三) 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根据情节做出相应的监督决定;
(四) 市拖车协会秘书处根据监督决定开展监督工作;
(五) 行业从业者有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向市交通运输委、深圳海关、市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市拖车协会理事会在实施监督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本办法的约定,坚持教育与提出处罚建议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拖车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