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第十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
1.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
3.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4.其它规定的资料。
5.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货物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解释:
一般货运手续—托运人委托铁路运输的货物必须符合铁路规定的办理种类和条件。托运人正确填记了货物运单后,应交由承运人(铁路)审查。承运人按铁路有关规定审核运单,若符合运送条件并在运单上签证了货物搬入日期或装车日期即为受理。在整车托运的货物,在承运人受理时,还应以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为依据。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对承、托运双方具有约束力。
货物外形的三视图—是以机械制图的画法画的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
支重面长度—货物落在车辆负重面上该货物的长度;若货物下面垫横垫木是两横垫木之间中心线的距离。
重心位置—重心是一个物理术语。一个物体的和部分都要受到重力的作用。从效果上看,我们可以认为各部分受到的重力作用集中于一点,这一点就叫做物体的重心。质量分布均匀的物体只和物体的形状有关;质量分布不均匀的物体不仅和物体的形状有关还和物体内质量分布有关。物体的几何形状都对称、质量一致,该物体的几何中心和重心重合;反之要由技术人员通过计算得出。
固定轴距—二轴车或同一转向架的最前位和最后位车轴中心线的间的水平距离。
车种、车型—长大货物车分为五种:凹底平车、长大平车、落下孔车、双支承平车和钳夹车。其中每一种又根据其载重吨位不同和其它的差异分为若干车型。
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具体看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格式一。
第十一条规定: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4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
第十二条规定: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
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
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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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重心高度。
1.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
2.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和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
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1.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2.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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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后,按实际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
长度:
1.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2.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
高度: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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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检定断面—是指计算点的位置的垂直横断面。根据货物装在车辆长度方面的位置,货物的检定断面可分为四个不同的部位:1、位于装载车的中央部位;2、、位于装载车转向架中心销间任何部位;3、位于装载车转向架中心销外方,而在货物两端内方之间的任何部位;4、位于装载车转向架外方。货物的两端。
第十三条规定: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对需临时改变的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时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俗称拆移设备)
第十五条规定: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装车后测量与电报批示不符时应重新请示。
第十六条规定: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
第十七条规定: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车、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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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出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级超限、×级超重”,或挂牌标识。(俗称检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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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解”;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公里”。并按规定插挂货车表示牌。
第二十条规定: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年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
第二十一条规定: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超限、超重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输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部制造。
第二十三条规定: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尺寸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和区段限界能否通过。
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的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
4.当使用其它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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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限超重车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