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的集装箱,在最先到达口岸或者最后离开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
1.入境、出境集装箱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在集装箱实施卫生检查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申报下列事项:
(1)预定到达或者离开口岸的日期和时间;
(2)装箱的地点和目的地;
(3)货物的各类、数量和包装材料。
2.对入境、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实施卫生处理:
(1)携带有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的;
(2)载有腐烂变质食品的;
(3)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4)来自检疫传染病或者监侧传染病疫区,并且装有易于隐匿、孳生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的物品;
(5)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
(6)其他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实施卫生处理的物品。
经卫生检疫机关卫生处理的集装箱,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签发集装箱入境、出境卫生检疫许可证。
3.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务院命令对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采取下列措施:
(1)禁止装载某些货物由国外运进或者收国内运出;
(2)指定某些集装箱必须经过卫生处理,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4.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集装箱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的,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5.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集装箱到达或者离开港口、机场、车间、关口,在实施卫生检查以前,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启封或者转运。
(2)如果集装箱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申请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派员前往,所在地的运输管理部门或者货主,为卫生检疫机关提供工作场所,并配合其工作。
(3)对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集装箱,不在境内启封的,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必须实施卫生处理外,一般不实施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