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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装箱保险的规定
2011-02-12    来源: 中铁物流网

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按下款规定办理)。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

(1)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

(2)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3)外来的火灾、爆炸引起的。
 
不论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本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
 
        (三)本公司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四)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责任起讫

定期保险,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

退保

本保险双方均可用三十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如由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期限内退保,应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损失处理

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或就近的本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

赔款

        (一)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接保额全部赔付。

        (二)集装箱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如果后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三)被保险人在收取赔款时,必须将向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利转给本公司。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