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应遵守以下条件:
第一,国际使用的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集装箱内外部尺寸、质量等级和技术条件。国内使用的集装箱应符合GBl413—85《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的规定。铁路集装箱应符合铁道部所制定的铁路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重量标准。凡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集装箱,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二,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以在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或到达。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以“集装箱办理站站名表”、“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表”公布。
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必须是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用集装箱以装运贵重、易碎和怕湿货物为主,对国家经委公布品名的13类适箱货物(交电、仪器、仪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建材、工艺品、文化体育用品、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和其他适合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计175个品名,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装运。
为了不使集装箱污染、损坏,确保运输的货物安全,下列四类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元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第四,遵守“一批”办理的条件。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使用承运人提供的回空白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
第五,集装箱的装箱和施封由托运人负责,启封和掏箱由收货人负责。集装箱运输改变了传统的货物检验、交接方法,通过门到门运输使托运人与收货人直接进行货物交接。因此,集装箱运送的货物,从装箱、施封启封和掏箱都需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匀,充分利用箱内容积,不撞砸箱体。
施封时左右箱门销舌和把手须入座,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施封锁(环)一个。使用施封环施封时,应用10号或12号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燕尾。托运的空集装箱不施封。
对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施封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逐项填记集装箱箱号、箱主代号,以及相应的施封号码。货物运单内填记不下时,填记在货物运单背面。
已填记的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托运人应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托运人无力进行装、掏箱,委托铁路代办时,核收装、掏箱费。
第六,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由于多数集装箱货物实行门到门运输,且大多办理站不具备称量重箱的条件,故由托运人确定重量。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的总重,托运人应正确确定货物的重量,承担由于货物超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运人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应进行抽查,发现集装箱总重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时,应按规定核收违约金。发站发现时,在托运人对集装箱减载后运输。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七,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部队或军工企业办理集装箱运输,必须按商运办理。军事运输使用自备集装箱,并要求按军运办理的,不再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