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在铁路正线(区段)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仅办理超长、集重货物的除外);
(2) 发送、到达作业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须经验收合格并已开通货运业务;
(3) 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4) 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有健全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6) 有大型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