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切换城市]
关于铁路集装箱货物发送的基本要求
2010-12-25    来源: 中铁物流网

对于铁路集装箱货物发送,国家是有一定的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1条 铁路集装箱货物发送实行全路统一管理。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2条 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条 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4条 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5条 集装箱办理站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需提前一个月逐级上报,由铁道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