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斯、匈两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的货物运送,凡按照本运价规程第8条所载经路,从发站至到站全程均用国际货协的运送票据办理。
第2项 凡通过萨雷奥捷克、阿亚古斯、然吉兹托别(哈铁)和雷巴契耶(吉铁)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记载上述各站中的一个车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中国”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运送费用的核收: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上述各站向代理人核收。
第3项 凡办理通过比斯克或库耳土克(俄铁)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载明上述两站中的一个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蒙古”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相反方向的货物,由代理人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分别在比斯克或库耳土克车站向铁路办理托运。
经由上述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而由蒙古运出货物时,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项通过代理人办理运送时,发货人必须事先与代理人签订关于将货物发送给代理人名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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