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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运输通行证》如何办理
2010-12-09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根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山东省超限车辆《通行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超限运输审批的对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运载不可解体的,车货总尺寸或者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物品,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

     说明:

     1、运载的货物首先必须是不可解体的,散装货不可以;

     2、车货总尺寸超限是指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值。其他情况,如货物尺寸超过车厢,但没有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不在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和管理范围之内,应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车货总质量超限是指车的总量加上货物的重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即40吨和集装箱车货总质量46吨)。

     二、超限审批的条件(《办法》第十九条)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提示:在检查超限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虽然持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记载的事项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视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无效,按擅自超限处理,并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超限审批的程序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申请后,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其理由。

      3、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申请的实际情况,对超限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四、超限运输审批权限

     (一)《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在设区的市辖区内行驶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跨设区的市行驶,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

     (三)《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议纪要》(公管理字[2000]65号)要求:几何尺寸超过部令规定,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3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可以每半年一次到货物起运点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通行全国。

     (四)2005年6月份,省厅公路局制定了《山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将山东省超限运输审批权限进行了重新划分,规定:

        1、几何尺寸超限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一市(设区的市)审批,全市通行;

        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在40吨至60吨之间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全省通行;

        3、上述情况之外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跨省的和车货总重在60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