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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货物装卸费的计算
2010-12-04    来源: 中铁物流网

  由于超长货物在装卸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费用标准上略高于一般货物。对于“超长货物”《港口费收规则》有中如下规定:

(l)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50%;

(2)每件货物长度超过 16米满 20米接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100 %;

(3)每件货物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的基本费率加收150%。为了体现公正合理及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交通部有关部门做出下列规定:

(l)由于有60毫米正公差,因而长度不超过12.O6米的钢材,不计收超长货物附加费。

(2)除60毫米正公差外,长度仍超过12米的钢材,应按规定计收超长货物的附加费。

  “笨重货物”的装卸费的计收

“笨重货物”的档次不同,收费时标准也不同,档次愈高,收费标准也愈高,基本反映了装卸各档次“笨重货物”时所消耗掉的不同物化劳动。“笨重货物”的费收标准已在装卸费率表中列出,对于拖盘、集装袋、成组货物及五吨以下的成捆钢材、羊毛、棉花、黄麻、纸浆、木材等,其装卸费按相应货类的标准计收,不按“笨重货物”计算。对于超过 ZOO吨以上的大件,其费用标准仍按100—20O吨档次的费率计收。

对于沿海进出口的大件货物装卸费,3O吨以下的按交通部颁发的费率标准执行,30吨以上的装卸费我局有如下规定:

3O—5O吨装卸船费每吨 20.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16.00元;

5O—1OO吨装卸船费每吨24.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ZO.OO元;

每件重量100吨以上装卸船费每吨32.OO元,装卸汽(火)车每吨28.OO元。

危险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危险货物”的装卸费内贸与外贸在计费方法上略有不同,内贸及外贸装卸车的“一般危险货物”是按相应的货类加收2O%,“烈性危险货物加收1OO%,外贸的“危险货物”有其相应的费率标准。石棉、鱼粉、种子饼、棉、麻以及其它植物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收港口费用

对“以出顶进”货物的收费的规定

    由于国内对某些物资的需要,常有用“以出顶进”的方式将计划出口的货物以外资价格卖给国内,该货物在国内的运输、港口均应办理货物运单,对有关港口费和运费的计收有如下规定:

   (1)货物在港口发生的费用。起始港(始发港)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计收,到达港或中转港接“内贸部分”的规定计收。

   (2)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一律按“内贸部分”的有关规定计收。

   货物运输费用一律按部颁《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收。

   对木材(包括原木)的计费吨的确定

木材属于换算重量的货物,在外贸进出口计费中,以每立方米换算成每吨做为计费重量,如每件木材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并且超过30O0公斤以上,该木材则按“笨重货物”计收费用。

沿海运输及装卸车的木材计费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方木:按际材积作为1计费吨。

  板木: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做为一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口与收(发)货人协商加成比例。

  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一立方米作为一计费吨。

  海上过驳减(加)载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由于港口的条件所限,有些船舶需要进港前或出港后,进行过驳或加(减)载,对于这类操作过程的装卸费《港口费收规则》中规定:外贸货物按相应的货类加收10%,沿海货物按相应的货类加收20%。

集装袋包装的水泥装卸费的计收

为了鼓励集装化运输,交通部有关部门对集装化运输的水泥实行新的费收标准,规定集装袋运输水泥装卸费按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 80%计收,如袋装水泥的基本费率是 26.75元/吨,如果该水泥为集装袋包装则应按 21.40元/吨计收。

对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费的计收

对于散装液体货物在港口装卸船舶,无论是船方或货方的装卸设备,港埠公司均应派工人进行照看、管理或按掐管线,以保证生产的连续进行,装卸费以交通部92年颁发的交运〔1992)5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另外,散装液体在锚地过驳,由港口工人作业时,按装卸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由装卸工人作业的,不计收装卸费,只按装卸费的10%计收管理费。对于烈性危险液体货物除了照收装卸费外,每天加收补助费60O0元,以日历日计收,对船舶靠离码头的当天不足四小时者不计(如装少量货物的船舶、虽跨日作业但两天均不足四小时者,起码收费一天)四小时以上者(含四小时)按一日计收。

对于外贸出口军品港口费收的规定

(1)装船费:按部颁《港口费收规则》中规定的费率计收。向船方另加收每吨5元的附加费。

(2)货物保管费:按使用库场有效面积每平方米堆放一吨货物,每吨天按0.60元计收。

(3)铁路专用线使用费:在码头装船每吨0.50元,在危险品仓库专用线存放每吨0.60吨。

对滚装船“滚上滚下”的货物装卸费的计收

对滚装船“滚上滚下”货物(包括汽车)应按如下规定收费:

(l)滚装船外贸部分装卸货费标准按《港口费收规则》中,船舱≒船边的相应货类,(不计笨重)以“船方起重机械”一般贷仓的装卸费率减半计收。

(2)船边≒库、场、车、船的装卸费按相应货类(不计笨重)的船边。≒库、场、车船装卸费率计收。

杂项作业

杂项作业是船方或货方申请,为船舶或货物提供设备或进行其它辅助装卸生产的作业称之为杂项作业,向船方或货方收取的费用称之为杂项作业费。

杂项作业从各方面对装卸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作用,促使装卸生产顺利进行。

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杂项作业的划分与计收

外贸进出口货物所进行的杂项作业,其工时费标准按作业地点划分:在岸上进行的,按《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规定的标准计收,(3.3O元/每人·工时);在船上进行的按(外贸部分)规定的标准计收。(普通工 7.1c元/每人·工时,技术工1O.5O元/每人·工时)。工时费以每个工人实际作业的时间分别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例如:港口派十名工人到某轮某舱进行特殊扫舱,3O分钟后,扫舱完毕,特殊扫舱费应按10名工人每人1小时计收。计收工人待时费,按从舱底至库、场整条作业线的工人人数(包括机械司机,指挥手和本作业线的理货人员)和累计的待时时间计收,一条作业线每工班的待时时间累计不足1小时者按每人1小时计收。

分票费

分票费,是由于货物混装,由港口工人进行分票所产生的劳务费。

分票分为陆地混装和舱内混装两种,陆地混装是由于货主在出口发货中的混装,舱内混装是进口货物仓内分票不清造成混装。

舱内混装的含义是:

(1)不同票(提单)的货物在舱内全部相混或部分相混。

(2)不同票(提单)的货物在舱内虽没有相混;但票与票之间没有隔清楚,隔票不清。

对于上述情况的费用结算,应注意:

(1)全部混,按混票货物的提单记载吨数,计收装卸的分票费。

(2)部分混和隔票不清,按混票货物的实际吨数计收分票费。

舱内分票费每吨9.9O元。

特殊平舱

特殊平舱是根据船方的要求,为了能使船舶具有稳定性,在装散货时.舱内货物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高差达到一定标准的平舱,称之为特殊平舱.下列平舱作业为特殊平舱:

(1)为在散装货物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

(2)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它情况的平舱。

但下列平舱作业不做为特殊手舱,并不计收特殊平舱费:

(1)散装货物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

(2)散装货物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

(3)为在散装货物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扒舱。

特殊平舱费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30%计收。外贸标准是每吨2.80元,内贸标准为每吨0.80元。

转栈费

为生产需要,港口工人将货物从库场转移至另一库场称转栈,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为转栈费。在下列条件下计收转栈费:

(1)港务局尚未确定承运船舶的国内外出口货物及进口后转出口的货物,装船时搬运距离超过200米的,加收一次转栈费。

(2)在港务局码头装卸的货物,除散装货物外,装卸距离超过2O0米时,加收一次转栈费的50%。

(3)国内外出口货物及进口后转出口的货物、进入库场五天以后,必要时可进行转栈,并计收转栈费。

(4)在非港务局码头、库场(包括港务局出租库场)装卸货物时,搬运距离超过200米至400米的加收一次转栈费,超过400米的,加收两次转栈费。

转栈费的货类不同,其费率标准也不同。《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附有转栈费率表。

停泊费

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所征收的费用称为停泊费

停泊分为生产性停泊和非生产性停泊。生产性停泊是指;港口码头、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时的停泊,非生产性停泊有以下几种情况:

(l)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化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积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按轮按马力)以日征收。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的停泊费每净吨、每日0.06元,非生产停泊0.21元。

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的停泊费每净吨每日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