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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12-03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按照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四)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

(六)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七)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