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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定细则(二)-运输条件
2010-11-20    来源: 中铁物流网

    第1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或到达。

 
    第2条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使用承运人提供的回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
 
 
    第3条 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的总重。
 
 
    第5条 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