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安全影响大,承运这类特种货物的,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
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规定,对这类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需要确定承运人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及特殊技能的事项,可设定资质许可。
条例针对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对从事这类特种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设定了资质许可。
规定凡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均应当申请资质许可。此项资质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两个,即: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
原则上,承运人申请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时,应向所在地区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承运人申请办理跨局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时,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依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