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承运人办理“三超一重”货物运输,即: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四个条件。
一是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所谓装载加固材料(装置),是指铁路运输中用于装载和加固货物,保证货物合理装载和在运输全过程中始终保持货物车辆上的初始装载位置不发生变化的材料(装置)。
这些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包含国家和铁道部两个层次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二是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从事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这些人员包括:熟悉掌握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条件特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熟悉掌握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作业特点的操作工人等等。
三是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本身性质特殊、技术条件复杂、安全要求高,因此,其铁路运输条件特殊、复杂、难度大。为规范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本条要求承运人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承运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安全责任制;承运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的安全运输组织及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制度等等。
四是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性质特殊、条件复杂,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政治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按照国务院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应急预案约有关规定,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的承运人,必须建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要妥善处理,从容应对。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基本条件,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铁路管理机构才可能赋予承运人办理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资质,批准承运人从事超长、超限、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