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
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
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
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