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雪编辑 来源:中铁物流网 更新日期:2010-11-11
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时应提出的资料
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出下列资料,1、运单,主要审查到站限制和有无起重能力,发、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名称等;2、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3、货物外形尺寸的三视图图纸,并须以“十”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 4、计划装载方案、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及对货物的起吊等要求的说明。
发站受理超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提出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货物进行装车前的测量。
请示电报批示电报流程图
车站请示电报主送铁路局货运处。铁路局请示电报主送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铁道部批示电报主送发站所在铁路局货运处,抄送经由和到达铁路局货运处。铁路局批示电报主送发站、本局调度所、车辆段及货检站等,视情况可以主送本局其他相关站段,抄送铁通公司及本局运输、工务、电务、车辆、机务处等。铁路局直接批示的本局发送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须抄送经由和到达铁路局货运处。
铁路局接到车站请示电报后,应按规定审批权限及时审查批示或向铁道部请示;接到铁道部或兄弟铁路局批示的电报后,应及时结合管内实际向管内有关站段批示通行条件,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立即以电报和电话通知电报批示单位和发局。
请示超限货物电报主要内容及要求
请示电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站、到局、到站,货物概况,货物外形尺寸,拟使用车种、车型及辆数,装载方法,预计装后尺寸,特殊运输要求等。必要时,请示电报应附货物三视图、装载加固方案和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材料等资料。
货物概况应注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全长、支重面长度、货物重心高度、货物的重心位置。自轮运转货物还应注明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以及其他特殊运输条件要求等。
货物重量含装载加固装置的材料等重量。货物重心高度含垫木或支架等高度,并须注明其中垫木或支架等高度为××mm。支重面长度为垫木或支架等之间距离时,须注明两横垫木或支架之间距离为××mm。
货物外形尺寸应包括固定包装、装载加固装置和材料,高度自货物支重面或货物底部开始计算,宽度自货物重心所在的纵向垂直平面开始计算,不同高度处的宽度按自上而下顺序排列,尺寸均以mm为单位。货物外形尺寸表述必须完整、准确、正确。
发站按批示电报装车并做好相关工作
发站接到指示装运办法的电文后,应严格按照指示要求进行装车。
发站对超限货物装运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按批示的车型进行选择车辆,并由列检人员检查确认;
2、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3、组织相关人员复测超限货物装后尺寸。应小于或等于部、局批准的尺寸,否则、应另发请示装运办法;
4、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相关单位人员签字;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标明“×级超限”字样;
5、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上注明“超限货物”字样。以及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公里”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