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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的制定
2017-04-19    来源: 收集整理

作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两种主要类型,无船承运人和有船承运人在很多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然而,从多式联运运价表的内容与结构来讲,这两种多式联运经营人却并无大的区别。任何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制定多式联运运价表之前,首先必须确定出具体的经营线路,并就有关各运输区段的各单一运输方式作好安排,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成本及其他有关运杂费,估算出各条营运线路的实际成本,从而制定出一个真正合理的多式联运运价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表从结构上讲,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一种是城市间的门到门费率。
这种费率结构可以是以整箱货或拼箱货为计费单位的货物等级费率,也可以是按TEUFEU计费的包箱费率。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多式联运运价。另一种形式与海运运价表相似,是港到港间费率加上内陆运费率。这种费率结构形式较为灵活,但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由于这种形式将海运运价与内陆运价分开,因而于竞争不利。
在多式联运运价分为海运运价和内陆运价两部分的情况下,应注意运价表的内陆运价部分必须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1)一般性条款,如关税及清关费用、货物的包装、无效运输以及更改运输线路与方向等;
2)公路、铁路及内河运输的装箱时间及延滞费;
3)额外服务及附加费的计收,如因货主原因而使用有关设备等。
内陆运价应真实反映各种运输方式的成本状况及因采用集装箱运输而增加的成本项目。同时,在确定内陆运价时,既要考虑集装箱的装载能力,也要考虑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这在有些时候会发生货主利益与承运人利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例如,由于集装箱载重能力或内容积的限制,承运人在运输集装箱货物时不能达到运输工具的允许最大承载能力,进而给承运人造成一定的亏载损失。
由于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的制定倾向于只限定在特定的一些运输线路上,即从海港到内陆消费中心或生产中心,因此在制定内陆运价时可以考虑在不影响整个费率结构及其水平的情况下,采用较为优惠的内陆集装箱运输费率,对处于区位劣势的港口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而提高这些港口的竞争力,促进这些港口腹地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根据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运价的变化及时调整费率水平,确保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始终处于一种最新的状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常,内陆运费率及有关费用的变化,相比海上运费率要频繁得多。因此,当内陆运费率及有关费用发生变化时,多式联运运价必须尽快作出相应的变化。
如果内陆运输成本上升而多式联运运价仍保持在原有的水平,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盈利就会减少。相反,如果内陆运输费用降低,而多式联运运价不相应降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竞争地位就会受影响。
为充分发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国际多式联运运价应该比分段运输的运价对货主更具吸引力,而绝对不能是各单一运输方式运费率的简单相加,因为这将使得多式联运经营人毫无竞争力可言。众所周知,运输时间和运输成本是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竞争力密切相前的两个因素。对于组织、管理水平较高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运输时间是比较容易控制的。在此,重要的是如何降低运输成本。
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是无船承运人大多采用所谓的“集并运输”(Consolidation)方式来减少运输成本。集并运输有时也称为“组装化运输”(Groupage),它是指作为货运代理人的无船承运人将起运地几个发货人运往同一目的地几个收货人的小批量、不足一箱的货物汇集起来,拼装成整箱货托运。货物运往目的地后,由当地集并运输代理人将它们分别交付各个收货人。其主要目的是从海上承运人较低的整箱货运费率中获益,从而降低海上运输成本。多式联运经营人降低海上运输成本的另一个途径是采用前述的运量折扣费率(TVC)形式,通过与海上承运人签订TVC合同,获取较低的海运运费率。此外,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可以通过向非班轮公会会员船公司托运货物的方式来降低海运成本,因为相比之下,非会员船公司的费率水平通常要比会员船公司的低。
除海上运输外,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可采用类似的方法来降低内陆运输(包括航空运输)成本,如采用运量折扣费率。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与公路、铁路等内陆运输承运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获得较低的优惠费率。实际上,这种有效的合作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于公路或铁路运输承运人来说,由于采用集装箱运输,车辆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周转次数比散件运输要多得多。或者说,运输同样数量的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所需的车辆数量要少得多,因而可以减少公路或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资本成本。